| 问:去年11月16日,我骑着自行车去上班。当走到一个上坡路时,与逆行的骑车人张某相撞,导致我腿部骨折,需手术治疗。我让哥哥去单位申报工伤,却被单位告知我的这种情况不能算工伤。由于家里经济条件不好,做手术治疗需要二万多块钱,我根本拿不出这笔钱,现在的治疗费大部分都是从亲戚朋友借来的。我想请教律师,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像单位所说,不属于工伤呢?如果确实不属工伤,我又该怎么办呢?
答:我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(四)患职业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六)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(七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八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九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;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根据其中的第六项规定,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,属于工伤,而你是在上班途中与自行车发生事故受伤,而并非与机动车发生事故,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