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党政要闻 领导讲话 基层信息 重点工作 品牌项目 团情讯息 志愿者活动 专题工作 组织建设 科学发展观
首页 >> 公告栏 >> 正文
 
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派驻干部管理办法
 

   抽调盟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干部派驻旗县级团委指导工作,是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,改进团干部作风、建设高素质团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。自20089月起,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团委的总体安排,全区按批抽调101名自治区和盟市团委机关干部,覆盖全区所有旗县市区进行派驻指导工作,推进基层团的工作。为使驻点工作卓有成效和更加规范,根据团中央要求,结合全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  明确管理责任。自治区团委对驻点干部进行统一管理,相关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团委组织部负责。盟市团委负责本级派驻干部日常监督、指导和管理工作,强化执行力,推动工作落实。派驻县级团委为驻点干部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,与驻点干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和协作机制,共同推动工作。
第二条  确定组织关系。驻点干部在派驻期间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,人事、工资关系不变。驻点干部不在县级团委任职,与驻点县级团委之间是工作指导关系,可以全面指导和参与县级团委的各项工作,副处级以上驻点干部在充分听取旗县党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,可以适当领导旗县级团委工作。
第三条  做好驻点工作。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任务,进一步活跃基层,打牢基础,狠抓落实。
(一)开展基层调研。深入不同乡镇(街道)的农村、社区、企业、学校、“两新”组织和青年自组织,开展不少于20次的实地调查研究,一对一访谈基层团干部和团员青年数量分别不少于30名。通过开展调查研究,全面了解驻点旗县级团组织情况。派驻期间,至少撰写1篇综合调研报告和1篇专题调研报告。
(二)优化基层环境。加强与驻点旗县党政分管领导沟通情况,协调关系,至少3次。第一次沟通是到派驻点后,说明来意,介绍工作;第二次沟通是在驻点中期,要介绍工作开展情况,争取党政支持,帮助优化环境;驻点结束前作第三次沟通,介绍工作成果,提出工作建议。
(三)指导基层工作。按照农村、社区、企业、学校4个领域,每个领域选取5个左右基层典型经验,向驻点基层团组织分类介绍,并对如何推动本地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,帮助基层切实改进工作。善于结合地区实际,推出基层团组织吸引和凝聚青年的新思维、新方法和新模式,全面活跃基层团的工作。
(四)勇于工作创新。努力创新基层团的工作,培养、选树和推荐基层优秀团建创新典型。派驻旗县期间,驻点干部努力培育挖掘3个以上不同领域的基层工作典型和创新典型,分别形成1000字以上的书面材料,派驻结束前报自治区团委组织部。
(五)锻炼过硬本领。深入基层、深入青年,把全部精力放在促进基层团建工作上,敢于面对矛盾,处理复杂问题,切实为基层做几件大事好事,利用自身优势推动基层团的工作,并在实践中不断锤炼作风,经受磨练,增长才干。驻点干部在工作结束前至少要写1篇工作心得,认真做好驻点工作日记,驻点期满后与派驻点旗县(市、区)团委书记共同撰写一篇总结报告,内容包括开展的工作、如何推动基层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、探索的好经验和体会等,与工作心得、日记一并上交。
(六)全面推动工作。结合地区实际,创造条件,整合资源,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基层团的各项工作。推动乡村两级团组织实现集中换届,推动选调生、大学生村官、“西部计划志愿者”、“三支一扶”志愿者兼任基层团干部等方式,选拔优秀青年能力进入团的工作队伍,充实基层力量。以“党建带团建”、两新建团“十百千”工程、基层团委书记直选、流动团员管理和网络建团等方面为重点,力争在当地推动12个全区团建重点项目。
第四条  规范生活标准。驻点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,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。各盟市团委可根据有关财务规定,为派驻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补贴。严禁提条件,住宾馆,大吃大喝,增加县级团委的负担。
第五条  抓好业务培训。驻点干部上岗前由自治区团委组织部集中进行业务培训。派驻干部到岗30天内将工作计划上报自治区团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,每周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自治区团委组织部上报信息、汇报工作。
第六条  强化沟通指导。盟市团委加强对驻点干部的业务指导,与驻点干部保持经常联系,听取他们对驻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,及时协调解决问题。自治区团委通过建立派驻干部QQ群,定期召开交流座谈会和刊发派驻工作信息,促进派驻干部之间的经验交流,总结经验,相互学习,共同提高。
第七条  严格调整程序。由于转业转岗、身体健康、工作表现等原因,需要调整驻点干部,由盟市团委提出意见,经自治区团委同意后,报请团中央组织部审批调整。
第八条  严肃工作纪律。严禁盟市团委占用驻点干部工作时间。接受派驻干部单位要建立对派驻干部的考勤、请假制度,明确工作纪律。驻点干部每周驻点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。严格请销假制度,派驻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。如遇特殊情况要履行请假手续:驻点干部非节假日离开派驻点,时间在2天以内的,须向所在盟市团委请假;时间在34天的,须向自治区团委组织部请假;时间在5天以上的,须通过自治区团委组织部向团中央组织部请假。
第九条  加强检查督导。建立驻点工作督导机制,自治区团委通过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,全面掌握驻点干部在岗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,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。盟市团委要加强对驻点旗县市区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实地督导检查。
第十条  建立机制保障。盟市团委要对派驻县级团委予以资金和项目倾斜,为驻点干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条件。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驻点干部提供适当的工作经费保障。自治区团委将建立表彰激励机制,将驻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纳入评奖表彰体系。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由自治区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版权所有: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 制作维护:包头市科恩网络软件有限公司